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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窗(2026年3期)

发布日期:2026-03-29 11:06:47点击量:220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200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9年7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2026年2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6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国有独资、全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下列领导人员:

  (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二)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

  (三)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或者由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廉洁自律的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提供坚强保障。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应当做到:

  (一)对党忠诚,坚定理想信念,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二)担当作为,勇于创新、锐意进取,践行正确政绩观,推动企业不断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依规依法,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谨慎用权、严守底线,公私分明、诚实守信,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保障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五)作风过硬,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传承弘扬国有企业优良传统和作风。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领导,强化党的工作机关具体责任,把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营造国有企业良好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惩治靠企吃企、设租寻租等系统性腐败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按照职能职责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六条 禁止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程序和职责权限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并购、重组、破产、资产评估和处置、产权登记和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发放贷款、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活动;

  (五)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上级企业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六)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赞助,或者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上级企业批准或者备案,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七)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虚拟货币等财物,或者约定在离职或者退休后接受;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租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出租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三)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或者亏损后由他人补偿损失;

  (四)以隐名入股、由他人代持股权或者代理开展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

  (五)通过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六)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谋取私利;

  (七)监守自盗、暗箱操作或者巧立名目、虚增商业环节,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

  (八)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返还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九)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十)其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八条 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以他人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二)个人直接或者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三)未经批准或者备案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基金会、国际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或者备案兼职,但领取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额外利益;

  (四)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五)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第九条 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推销金融产品提供帮助;

  (七)因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八)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九)其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突破合理资产负债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结构,导致过度负债;

  (二)偏离主责主业,搞无关多元经营;

  (三)设立多层企业组织架构规避监管,进行无序扩张;

  (四)在企业并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控股不控权或者参股不行权,导致企业失管失控;

  (五)在企业合作中搞虚假控股,虚增经营业绩;

  (六)进行数据造假,掩饰企业真实状况;

  (七)开展融资性贸易或者虚假交易;

  (八)通过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资质证明文件或者虚假合资等方式开展挂靠经营,拼凑企业规模;

  (九)违反合规和廉洁要求拓展境外业务;

  (十)其他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人用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

  (二)在企业重组,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企业人员;

  (三)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选拔任用企业人员;

  (四)不按照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企业人员,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企业人员;

  (五)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人事任免等有关情况;

  (六)不按照要求履行重要人事任免请示报告、备案审批等程序;

  (七)违规招聘、安排本人或者其他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或者本系统内从业;

  (八)随岗位变动打招呼调用原任职企业人员;

  (九)私自干预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原任职企业选人用人工作;

  (十)其他违反规定选人用人的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

  (二)用公款支付或者向本企业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转嫁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三)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四)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层层加码、过度留痕,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加重基层负担;

  (五)工作中空喊口号、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机械执行上级部署要求;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其他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每年至少听取1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各级党委(党组)在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开展巡视巡察工作中,应当将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并督促企业党组织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出资人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拓宽教育平台渠道,丰富教育方式方法,对管辖范围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强化理想信念、党的宗旨、革命传统和党风廉政教育,常态长效推进党纪学习教育、作风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

  第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强化对国有企业的政治监督,做细做实日常监督,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发挥查办案件的带动作用,深化风腐同查同治,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深入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增强以案促改促治实效。派驻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将驻在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业方面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

  国有企业内设纪检机构、纪检委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同级(所在)党组织和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信息化建设,依规依法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监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强化数据综合分析和动态研判,重点关注投资经营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提升穿透式监督能力。

  第十七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注重发挥其聘任或者派出的外部董事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向其报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异常情况机制。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规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规定,揭示反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关键问题、典型问题。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国有企业财务数据造假、内部监督失效等问题。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对本企业实施本规定负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落实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融入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全过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防止利益冲突等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重大决策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国有企业应当推进厂务公开,将本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信息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等向职工公开。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职工董事制度,支持和鼓励职工董事在董事会研究决定企业重大问题时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机制,强化对关联方的识别、报告、信息收集与管理,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审查、回避、报告、披露等内容,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业务范围、营业收入等,合理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人员,针对反商业贿赂、涉外业务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廉洁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廉洁合规运行机制,将廉洁合规管理贯穿经营业务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重点岗位、重大资金、重大项目的廉洁风险防控,按照规定采取直派境外财务负责人、驻外人员轮岗轮换等措施,加强对境外人员、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当严格审批。对经批准离职的,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离职人员新任职单位通报。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将廉洁要求融入企业日常管理、内控合规、业务经营等工作以及职业道德建设,充分发挥廉洁文化价值导向作用,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修身律己,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强化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按照规定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责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需要解任或者解聘的,依法予以解任或者解聘。

  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定期将其管理的领导人员受处理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报备。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的,应当由所在企业按照规定扣减、追索绩效年薪或者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者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或者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本规定获取的职务、岗位等级、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受到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诬告、错告,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澄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国有独资、全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央金融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李希在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上强调

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3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落实中央办公厅《通知》要求,部署安排纪检监察机关学习教育工作。他强调,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开展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自觉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李希指出,开展这次学习教育,对于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巩固拓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成果,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都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开展学习教育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政绩观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性,把开展学习教育作为监督执纪执法为民、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的重要举措,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坚定性。

李希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的总要求,以一体推进学查改为抓手,认真谋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推进学习教育。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抓机关、带系统,走在前、作表率,在深学、真查、实改上下功夫。坚持把学习教育与推动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同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年”行动统筹起来,以正风肃纪反腐成果检验学习教育成效。

李希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专责机关,要突出严的基调,有力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要锚定中心任务强化政治监督,围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战略部署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服务保障“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要聚焦为民造福深化整改整治,对照政绩观偏差主要问题清单,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人和事,抓典型抓现行抓通报。要围绕突出问题强化责任追究,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对学习教育期间边纠边犯等问题严肃处理,推动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刘金国出席会议。

 

 

 


 

省纪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动员部署省纪委监委开展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工作

3月2日上午,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靳国卫主持召开省纪委常委会会议,专题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办《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通知》和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动员部署省纪委监委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工作。

靳国卫指出,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是今年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对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战略部署、实现“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确保“十五五”期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全省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提升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充分认识开展学习教育的关键时效,充分认识政绩观偏差和错位的严重危害、思想根源,加强自我修养,追求无私境界,涵养为民情怀,牢固树立“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正确政绩观。

靳国卫强调,要把工作落实聚焦到“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的总要求上来,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抓好学习研讨、问题查摆、整改整治、建章立制,教育引导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端正思想认识,提高党性觉悟,确保学习教育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动真碰硬、务见实效。要将工作重心精准集中到学习教育工作上来,强化统筹兼顾,加强协调配合,坚持以上率下,坚持开门教育,注重分类指导,聚焦主题、简约务实、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推动学习教育取得预期效果。

 

 

 

 

胡昌升在全省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

工作会议上强调  全面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 确保配出好班子换出新气象

任振鹤主持 石谋军出席

全省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会议3月24日在兰州召开,省委书记、省委市县乡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胡昌升出席并讲话。他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换届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有关文件和会议要求,扎实组织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全面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严格依规依法依章程开展换届工作,确保配出好班子、换出新气象,为领导和推动“十五五”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甘肃篇章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省长、省委市县乡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任振鹤主持会议。省领导石谋军、孙雪涛、靳国卫、胡焯出席会议。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省委市县乡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李刚对换届工作作具体安排。

胡昌升指出,党中央对市县乡换届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对谋划好、组织好换届以及选好干部、配强班子、严肃纪律、加强领导等提出明确要求,为我们做好换届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行动指南。全省各级各有关方面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站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做好换届工作,站在推动“十五五”高质量发展、增进人民群众福祉的高度做好换届工作,站在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高度做好换届工作,站在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做好换届工作,通过换届绘出好蓝图、选出好干部、配出好班子、树立好导向、涵养好生态。

胡昌升强调,市县乡换届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全省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牢固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做实做细做深政治素质考察,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以正确用人导向引领干事创业导向。要拓宽干部选拔使用的视野和渠道,坚持事业为上、群众公认、反复比选、优中选强,以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选优配强党政正职。要统筹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积极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合理配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把领导班子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要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强化统筹协调,严肃换届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确保换届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任振鹤在主持讲话时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换届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换届工作的总体要求、程序方法和工作步骤,进一步严明换届纪律和风气,切实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换届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精力集中到履行职责、干好工作、推动发展上来,接续抓好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民生保障、安全稳定等重点任务,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在各县(市、区)设分会场

 



万里清风

江西奉新,一城烟火缭绕青山,千年文脉涵养贤风。城中崇贤大道,砖石铺就的不仅是通途,也是一条绵延八百年的廉脉。崇贤大道因纪念南宋杨万里而得名。杨万里(1127—1206),字廷秀,号诚斋,江西吉水人。明代解缙赞誉其“文章足以盖一世,清节足以励万世”,诗才与官德,在他身上实现了完美交融。

奉新曾有诚斋祠,溯其源流,乃是明万历年间,知县冯烶于三贤书院旧址之上重修改建。冯公增祀杨万里,将书院易名为四贤书院,将周敦颐的理学风骨、苏轼的旷达襟怀、黄庭坚的文人气节与杨万里的清廉操守并置供奉。清风穿堂,贤魂聚首,这份浸润着书香与正气的廉韵贤风,自此深深扎根,化作奉新地域精神的底色,历经岁月冲刷而愈发鲜明。

世人皆知杨万里为“一代诗宗”,其“诚斋体”清新自然、意趣横生。世人知之甚少的是,杨万里的官德政绩丝毫不逊其诗名。这位诗坛巨擘、一代廉吏,在奉新任职虽仅半载,以仁心为治、以廉洁立身,至今仍为奉新百姓铭记。

杨万里于绍兴二十四年(1154)登科后,辗转官场,乾道六年(1170),杨万里赴奉新任知县,这是他生平首次主政一方。彼时的奉新,竟是朝野闻名的“难治之地”:前五任知县皆因治理无方、民怨沸腾而遭罢黜,县狱里羁押满了欠税的贫苦百姓,府库却空空如也,官民矛盾尖锐。临危受命,杨万里没有退缩,他带着“正心诚意”的信念,踏入了这片亟待治理的土地。

“我来官下未多时,梅已黄深李绿肥”,这是杨万里在《浅夏独行奉新县圃》中的诗句,无文人的孤傲自矜,唯有融入乡土的务实与热忱。初到奉新,行囊未卸,他便一头扎进街巷田野,访农家、查积弊、问疾苦,将百姓的冷暖安危系于心头。一番走访,真相豁然开朗:奉新之困,非民之顽劣,实乃吏之贪腐与制度之积弊。基层胥吏勾结豪强,层层盘剥,百姓实际承担的赋税,竟达朝廷规定的五倍之多;逃亡农户的赋税被强行摊派给留守者,导致户口锐减、田地抛荒,经济陷入“催科越严、府库越空”的恶性循环。此前的官吏只知以关押等蛮横手段催缴赋税,致使民怨沸腾,狱中人满为患。

摸清困局症结,杨万里一改前任苛政旧辙,擘画仁政之策,力挽危局。他尽数释放因欠税入狱的百姓,严令官吏不得再以暴力催科,以“宽民”之策打开困局;继而亲力亲为,核户籍、清田亩,无论豪强贫弱,一视同仁,各家各户赋税明细张榜公开,以此消解百姓疑虑;严定赋税直缴县库之制,杜绝胥吏从中渔利;对生计艰难的农户,允许缓缴,“民逋赋者揭其名市中”,欠税者的姓名张榜于集市中,以舆论劝诫替代刑威逼迫,所求的正是“不扰黎民而赋税自足”的效果。

为震慑顽吏、取信于民,杨万里在县衙大堂当众提审被诬陷为“抗税顽民”的张世杰。庭审现场,赋税明细一一核对:按朝廷规定,张世杰一家仅需缴纳正税四石,此前却被强征十五石,另被摊派“和籴”十石。真相大白,杨万里当庭为张世杰松绑,厉声斥责胥吏盘剥百姓的劣行。张世杰深受触动,当即承诺回乡宣讲新规,担保本村足额纳税,主动成为官民之间的桥梁。

由于杨万里治理有方,昔日的“难治之地”,在短时间内焕然一新。杨万里在给友人的信中写道:“财赋粗给,政令方行,日无积事,岸狱常空”,寥寥数语,尽显其治理成效,更饱含着他“以民为本”的赤诚。

为官者,当以百姓疾苦为己忧。任职当年,奉新田间秋禾半枯,旱情肆虐,民多忧愁之色,杨万里也心急如焚,多次率僚属祈雨。“喜雨不但人,松竹亦鼓舞”,杨万里《晚登清心阁望雨》中的诗句,字字皆表露出久旱逢雨、为民纾困的喜悦心情。不等秋收,他便提前上书,恳请减征秋粮及往年逋赋,让百姓得以有生息之机。

廉洁,是为官者的底线。乾道六年,史正志以户部侍郎任江浙京湖淮广福建等路都大发运使,“名为均输,而实但尽夺州郡财赋”,使得“远近骚然,人不自安”。听闻奉新夏粮丰收,他派人向杨万里传话,只需献上五万石“羡余”,便保举他晋升。面对晋升的诱惑,杨万里断然拒绝,更致书宰相虞允文,直陈增设发运使是“竭泽而渔”,力主“寓富于民、藏财于州县”,力陈体恤百姓方能长治久安的深刻道理。

乾道六年四月,杨万里上任奉新知县,同年十月,杨万里到京城任国子博士。半年治奉新,一生守初心。杨万里在奉新的点滴作为,不仅化解了当时的民生危机,以务实举措诠释了“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使命担当,更为奉新留下了一笔厚重的廉洁文化遗产,杨万里“重民、爱民、利民”的精神,长存于这片美丽山水中。



清风格言 | 居官之法,尽心平心而已 

【微言大义】 

清道光十六年(1836年)初春,身为甘肃布政史的梁章钜接到朝廷调令,在离甘的前一天,他才有机会去了一趟兰州城南的五泉山,这也是这段时期他最轻松的一天。

作为一省主管经济民政的主官,甫才到任,就被告知当时甘肃府库疏于管理,已被革职的前任竟留下七万多两的“漏款”,而“经手者半已离甘”,朝廷又屡次催办。对这“大坑”,甘肃上下都避之不及。但梁章钜并未惧难,他先是亲自带人,几天昼夜不停地缕清账目,后又多方筹措,不过两三月,就悉数补齐缺款。这时,眼看可以向朝廷交差,原来那些一问三不知的“上下同官”,竟都出来对梁章钜表示感谢。这些人原本都应是管理府库这根“链条”上的某一“环节”,却都成了逃避责任的懒政、怠政者。梁章钜在这样的环境下,敢于“新官理旧账”,且高效处理了“历史遗留问题”,足见“担当”二字的分量。

尽管他认为这都是分内之事,但他不经意间写在文学作品《楹联丛话》里的一段记载,则从侧面反映出这件事的不易。他笔下“清冽甲于省会诸水”的五泉山,距离其办公地点不过两三里地,抬头就可望见,但是这几个月里,他都没时间去过一趟。好友林则徐说,梁章钜为官四十年,虽谈不上轰轰烈烈,但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志廉而恪”,谨慎敬业,“为政持大体”,凡事都出以公心,遇到事情一定尽力而为。

南宋学者詹体仁曾说:“居官之法,尽心平心而已。尽心则无愧,平心则无偏。”只知尽心去做,倘若方向不对,未必能办成事,而尽心之外,若以公心权衡利弊,则同向发力,相辅相成。尽心是态度,平心是方法,遇到麻烦,不避艰难,能够用有效的方法去彰显责任,这才是“能干事、干成事”的好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