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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 政 讲 堂 (2026-1)期

发布日期:2026-02-06 15:26:04点击量:1495

严肃查处违规滥发津补贴等行为

 

严禁违规自定薪酬,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是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中央不断规范薪酬待遇以及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有关问题得到有力纠正。但实践中,仍有一些党员、干部为私心所惑、受利益驱使,打“擦边球”、玩“障眼法”,慷公家之慨、谋私人之利,且问题具有顽固性、复杂性,不容忽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规自定薪酬和滥发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出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立纪沿革】

针对一些地方和单位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中央纪委于2012年2月4日印发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于2013年6月13日以第31号令出台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两者共同构成了比较完备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党纪政纪责任追究体系。2015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吸收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第(六)项“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的内容,新增了关于该问题的专门条款,规定在2015年《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18年《条例》未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2023年修订《条例》时,增加了“福利”的表述,使相关规定更加周密。

【违纪构成】

一、违规性

首先,须违反有关规定。本条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明确表述,相关规定主要有:(1)《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等党内法规。比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禁止违反财经制度批钱批物批项目,禁止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财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前文提到的《处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比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作出明确规定,系判断是否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重要依据。(3)《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台的关于规范津贴、补贴或奖金、福利发放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等。

其次,须有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财物的客观行为。这里的“自定薪酬”,系指违反有关规定中关于薪酬发放的明确标准,或者未经合法合规程序审核批准,自行确定并发放薪酬待遇。按照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但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公务员法》专设第十二章,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与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根据《处分规定》第二条规定,这里的“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奖金”,一般是指基于年度考核或突出贡献发放的激励性收入,主要包括一次性奖金和绩效奖金两类。比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福利”,是2023年修订《条例》时新增加的,主要是指2017年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用工会经费支出的有关职工集体福利。这些支出主要是指,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无论是薪酬,还是薪酬中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都有明确发放范围、标准和资金来源的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就可能构成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的违纪行为。实践中,滥发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违反奖励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等等。

再次,情节较轻即可构成违纪。违规自定薪酬或滥发财物的行为,是对公共财产的直接侵蚀,是享乐奢靡的典型表现,必须严肃惩治。根据本条规定,对情节较轻的,就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关于情节轻重,可以综合考虑以下方面具体认定:一是看涉及人数和金额。违规发放财物对象人数越多、范围越广,发放金额越高(既要看整体总金额,也要看个人具体金额),情节就越重。二是看发放次数多少和时间长短。违规发放的次数越多、频率越高,问题持续时间越长,情节就越重。三是看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后违规发放,越往后越属于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

最后,责任人员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准确区分“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来说,违规发放行为如果是领导干部个人作出错误决定,或错误建议经其批准后执行的,领导干部个人应负直接责任;如果错误决定是经集体研究作出,参加集体研究、赞同错误决定的所有领导人员都应承担领导责任,其中起决定作用者或直接主管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但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对具体工作人员来说,提出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福利的建议或主张,并获得批准执行的,应承担直接责任。

二、有责性

此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或应当知道系违反规定自定薪酬、滥发财物,仍有意实施,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与共同贪污的区别。违规滥发津贴、补贴或奖金、福利行为与个人贪污行为容易区分,可能引起混淆的是与共同贪污的区分。一是行为主体范围不同。违规滥发津贴、补贴或奖金、福利行为的违纪主体是单位中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人员;共同贪污则无此限制,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均可以成为贪污的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与上述人员构成共同贪污。二是主观故意不同。《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制行为的主观目的是违反管理制度,给单位职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福利,通常是单位集体决定,体现集体意志;共同贪污主观上只是行为人具有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最终体现的是涉案人员个体的意志,而不是单位集体意志。三是客观行为表现不同。违规滥发津贴、补贴或奖金、福利行为多为单位行为,相对公开,通常由单位职工普遍领取;共同贪污则通常采取较为隐蔽的手段,只在共同贪污的少数人之间进行分配。

准确区分与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牵连、竞合关系。一是通过违规套取财政资金等方式获取款项,用于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同时触犯两个甚至多个违纪条款,相关行为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也即违规获取资金系实现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目的的手段,一般可按照从一重原则定性处理。比如,在乡村振兴领域克扣群众财物用于滥发津贴、补贴或奖金、福利,由于在乡村振兴领域克扣群众财物属于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属于处分较重的条款,对于相关行为应当适用《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以违反群众纪律定性处理。二是对于巡视巡察反馈要求整改滥发津贴、补贴问题,予以虚假整改,面上整改追回相关资金,私下又换种途径和方式发放,或者整改后又以其他名目继续滥发的,对于相关行为可认定违反政治纪律,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三是若违规设立“小金库”后,使用“小金库”中的部分款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者扩大奖金、福利发放范围、滥发现金或实物的,一般应同时认定设立“小金库”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福利违纪行为。

 

 

 

 

 

 

 

 

 

 

 

 

 

重温党的纪律建设的总体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各项决策部署。”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确保“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离不开严明的纪律作保障。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第二条对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的总体要求作出了规定,要深刻把握这一规定的内涵,持之以恒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立纪沿革】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制定《条例》坚持的指导思想。2015年修订《条例》时,在第二条增加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内容,具体为,“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2018年修订《条例》时,将2015年《条例》第二条中的“本条例”三个字修改为“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修改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加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及“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内容,将本条内容从制定条例坚持的指导思想扩充为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的总体要求。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为落实这些重要论述要求,2023年修订《条例》时,将2018年《条例》中的“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修改为“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将“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调整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增加了“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内容。

【核心要义】

《条例》第二条对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的总体要求作出规定,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党章总纲规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强烈历史主动精神、非凡理论勇气、卓越政治智慧、无我境界情怀,围绕全面从严治党着力增强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从政治和战略高度,就把握重要意义、维护党章地位、严明政治纪律、突出组织纪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落实政治责任等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了科学完备的思想体系。这是我们党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保证党的纪律建设始终在党的创新理论指引下不断与时俱进。

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党的领导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体现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体现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选对人用好人、树立鲜明的价值观和政治导向上,这都需要以严明纪律作保障。《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两个维护”作为纪律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使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实践中,要特别注意摒弃“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都可忽略不计”的错误观点,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政治上的问题着力从政治上加以解决,其他方面的问题善于从政治上去认识、分析和解决。

三、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

党的十九大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进一步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一重大历史性课题。总要求明确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这一党的建设指导方针,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强调“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抓住了新时代党的建设的关键,突出了政治建设的统领地位和纪律建设这个管党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二十大强调,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党弘扬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将伟大建党精神写入了党章总纲。这些重大决策部署既是对党的建设经验的总结,也是适应新时代新征程使命任务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纪律建设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和重要要求。《条例》将这些部署要求提炼写入党的纪律建设总体要求,全面细化落实到一项项具体纪律条文中,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充实违纪情形,标定规矩和底线,用铁的纪律全面从严治党,使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把纪律牢牢刻印在心上、体现在行动上。

四、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打败穷凶极恶的敌人、夺取中国革命胜利,靠的是铁的纪律保证。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加强纪律建设成为我们党巩固新生政权、经受执政考验的战略举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加强纪律建设成为我们党应对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考验、防止商品交换原则向党内渗透的有力武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为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纪律严明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2023年修订《条例》时,在第二条增写“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内容,就是为了进一步凸显纪律建设的重要地位和价值功能,面对前进道路上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挑战,面对长期存在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必须大力加强纪律建设。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上,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确保全党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令行禁止、步调一致,定能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创造出无愧时代、不负人民的新业绩。

 

 

 

 

 

 

 

 

 

 

 

 

 

 

切实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我们党历来强调要培养“自觉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在增强纪律自觉上下更大功夫;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要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确保制度规定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对党组织和党员增强纪律自觉提出要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立纪沿革】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2015年修订《条例》时,在第三条增加了“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2018年修订《条例》时,在第三条增加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的内容;2023年修订《条例》时,在第三条增加了“坚守初心使命”“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的内容,将“自觉遵守党章”修订为“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内涵更加丰富、逻辑更加清晰,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要求越来越严密。

【核心要义】

《条例》第三条是关于党组织和党员遵守、执行、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般要求,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

纪律自觉来源于坚强的党性,来源于坚定的理想信念,来源于对党的忠诚。纪律自觉不会自发产生,也不会一劳永逸,需要经过长期不断的思想淬炼和实践磨砺才能形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要清醒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所处的岗位,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民谋利”“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不慕虚荣,不务虚功,不图虚名”,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增强纪律自觉,必须坚守初心使命。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党的初心使命是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奋斗目标的生动表达,深刻揭示了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赢得中国人民拥护和爱戴的根本原因,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只有坚守初心使命,才能做到真心爱党、时刻忧党、坚定护党、全力兴党,严守党的纪律规矩,永葆对党忠诚的政治本色。

增强纪律自觉,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是筑牢遵规守纪思想防线的重要基础;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是我们的力量之源和信念之基,具有强基固本的重要作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党章明确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于全面履行党员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具有统领和推动作用。党员只有深刻把握、自觉践行政治方面的义务,才能自觉践行其他方面的义务,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矩。

增强纪律自觉,必须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直接反映党员、干部的党性原则和价值取向,是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的思想基础。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正确与否,不仅影响到党员、干部个人健康成长,更关系到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只有树得正,才能正确对待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其作为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党员义务和权利、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以及党的纪律等管党治党的基本内容,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党章是具有最高权威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修改,体现了全党的意志、信念和愿望,其他所有的党内法规,都是它的细化、具体化,必须服从或从属于党章。党章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纪律总规范,任何违反党章、破坏党章的行为,都会损害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危害党和人民的利益,必须受到严肃追究。

我们党始终尊崇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始终把制定和完善党章、学习和贯彻党章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早在党的十八大刚刚闭幕,习近平总书记就发表文章《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指出“全党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真正把党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把党章各项规定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各项事业中”,强调在各级党组织的全部活动中,都要坚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学习党章作为必修课,走上新的领导岗位的同志要把学习党章作为第一课,带头遵守党章各项规定。党章是党的纪律规矩的总源头,加强纪律建设必须回到源头,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应当增强尊崇党章、维护党章的自觉性,坚持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按党章要求规规矩矩办事,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

三、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党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首先,党的纪律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按照党的纲领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为了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确立的,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次,党的纪律是党内行为规范的总称。从形式上说,既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七类成文法规,也包括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党内规矩;从分类上说,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类。再次,党的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铁的纪律”,亦即党的纪律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一经形成决议,成了纪律,党的每个组织和每名党员都必须不折不扣执行,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否则就要依照《条例》受到追究。

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区别于其他政党纪律的显著特征,就是建立在高度自觉基础上。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是党章第三条所明确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我们过去革命,就是靠纪律,而且是自觉的纪律。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最好的风气就是这个。”对于党组织来说,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自觉把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作为重大政治责任,牢牢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对于每一名党员来说,不论处在何种形势下,不管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不管是否在党组织和同志们的监督下,都要牢记党的纪律是行为底线,是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不破纪、不逾矩,要牢固树立纪律意识,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并努力把纪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养成遵规守纪的自觉。《条例》第三条还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党的先进性的体现。